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沙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广东,该公司事业部经理。
被执行人:沙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系该局局长。
本院(2021)新4223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36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陶
审判员 赵志莲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