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新疆天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590号
原告:***,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天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533号亿和兴苑小区2-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昌吉金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路街道亚中社区长宁南路19号华业大厦四楼。
负责人:唐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昌吉金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海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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