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易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1号楼I座622室。
法定代表人:常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1栋。
法定代表人:吴**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427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