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4民初3975号
                  
 
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4元,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