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催5号
申请人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申请人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 锐
审 判 员 李思涛
审 判 员 王晓莉
法 官 助 理 魏祥胜
书 记 员 辛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