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侯鹏,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赵彩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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