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璋某某、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6民初998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欣,男,系北京国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被告: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桂刚。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旭军。
原告***诉被告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69992.66元及资金占用费用2639383.87元,以上共计12009376.53元,(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暂计算2022年1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被告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为了本案的审理与执行,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占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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