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8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园区总部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薛桂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娟,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南都名城**楼**>
法定代表人:高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世界城**欧洲风华**A13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培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明,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健,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忠民,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炀,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欣,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锦绣大街小微企业园**综合办公楼215-2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文、林忠民、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兆祥
审 判 员 陈宏宇
审 判 员 董俊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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