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安泽县完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民初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泽县完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府城镇荀乡东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薛桂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茵,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
申请人安泽县完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晋1026民初522号民事裁定,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286249.84元。申请人安泽县完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泽县完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286249.84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孟庆红名下的晋LRH283号广汽传祺GS8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晓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