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201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城镇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1,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2,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2,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昌盛双喜城3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文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