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行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冬妹,女,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系***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梅其海,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系叶冬妹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伯瀚,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系***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蓉,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麦玉团,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少维,该公司员工。
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的(2019)粤0606行初9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2020年6月6日死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通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叶冬妹、梅伯瀚、张蓉作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8月3日,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及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3779号仲裁调解书,以该公司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已达成相关和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叶冬妹、梅伯瀚分别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已与张蓉、梅伯瀚、叶冬妹就劳动纠纷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本行政诉讼案已没有进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8月10日,张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一审原告撤回起诉,认可***所受伤害为工伤、上诉已经失去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冬妹、梅伯瀚、张蓉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叶冬妹、梅伯瀚、张蓉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叶冬妹、梅伯瀚、张蓉负担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智扬
审 判 员 何丽容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温颖聪
书 记 员 欧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