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200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冰。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石万载县。
原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6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欠原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借款579322.52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元、2020年1月1日前还清余款574322.52元;二、若被告按时足额还清上述欠款,原告则减免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5296.61元(原告已预交);若被告没有按上述任一期限足额偿还欠款,原告有权以起诉总标的金额679322.52元(如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则在欠款总额中予以扣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亦由被告承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17××××56_1,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8660,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如需续冻上述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本院依法从上述银行账户扣划存款合计16261.13元,该款项待后续依法进行分配。
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赣(2020)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本院依法委托佳信拓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得评估价68180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28日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就,均流拍。本院正在变卖该房屋,变卖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变卖结果待后续书面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79619.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正在变卖的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606执20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湘
审判员 杨翀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