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493、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少维,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5951、1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7日解除;二、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高温津贴1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粤0606民初1595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本院准予免交;(2020)粤0606民初16378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2.判决顺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450.15元;3.判决顺容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高温补贴3450元;4.判决顺容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的计件工资139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部分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2015年7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直在高压车间从事电焊工作,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的工作岗位是高压车间计件电焊工,***的厂牌上载明的工作岗位亦为高压车间。***2015年的月平均实收工资为7457.95元、2016年月平均实收工资为7494.25元、2017年月平均实收工资为7192.28元、2018年月平均实收工资为3833.12元、2019年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490.03元。2020年1月初,顺容公司强行调整***的工作岗位,将***由高压车间从事计件电焊工调整到低压车间从事杂工,工资为固定计时工资2025元,仅相当于原岗位2019年平均工资的23.85%,不及原岗位工资的四分之一,违反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以短期的无订单或少量订单时期的工资水平代替长期的订单正常时期的工资水平,从而得出“无订单情况下***的实际收入与拟调整的新岗位工资待遇无明显差距”的结论错误。二、其他事实和理由与一审民事起诉状相同。
顺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的上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与顺容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并未约定***入职后的具体工作岗位。经对比,***调岗前后的岗位均属于生产车间,岗位性质并无明显变化。至于调岗前后的工资收入,经核算,无订单情况下二者亦没有明显差距。结合***自认在顺容公司对其进行调岗时原岗位已没有订单可做,并且除了低压车间外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工作岗位,顺容公司将***调整至低压车间工作,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及双方《聘用合同》作出的正常人事变动,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一审法院判决顺容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关于高温津贴和2019年10月的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已作详细论述,本院意见与一审判决一致,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张雪洁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冼绮林
(2021)粤06民终494号(2020)粤0606民初16378号
(2021)粤06民终493号(2020)粤0606民初15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