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财保302号
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风北路366号青岛凯建创新工业园3楼-1。
法定代表人:徐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庭,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新悦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冰。
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266.5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保单号为6021105046020210000470,担保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7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受通字(2021)第533号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法院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266.55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