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执异4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菲特测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533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青仲裁字(2021)第533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审判长***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