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龙凤村珍珠岩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峰,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惠龙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锦绣世家小区******
上诉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一审、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影响***的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请求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00元,减半收取8160.00元,由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 莉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