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9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建新委7组。 被保全人**,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名下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22400.00元(实际冻结171.1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冻结被保全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22400.00元(实际冻结1126.38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冻结被保全人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322400.00元(实际冻结169904.0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