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7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梓琪,男,200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九台区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珍珠岩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夏梓琪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梓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7元予以退回;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