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769号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地址:秦皇岛开发区黄河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3717225。组织机构代码:805371722。
法定代表人:丁鹏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