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699号之二
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335513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7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共计2512元,由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