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33号。
法定代表人:丁鹏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西早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27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7年7月在被上诉人处订购铁塔,负责在青龙森林防火项目中生产及安装。上诉人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有效的管辖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景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景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