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769号之二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黄河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3717225。
法定代表人:丁鹏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992元,由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