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769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住所地:景县广川镇西早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3717225,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33号。
法定代表人:丁鹏程,经理。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618335.83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份在我公司订购铁塔,并由我公司负责在青龙森林防火项目中生产及安装,货款共计618335.83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并无书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及履行地,铁塔的安装地为秦皇岛市青龙县,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铁塔安装地法院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北省景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