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332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政亮
书记员 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