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太原市慷嘉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太原市慷嘉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8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签订110KV线路改造工程铁塔加工承揽合同,上诉人注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该批货物供应单位为霍州煤电公司,实际施工地为霍州。双方约定了管辖,约定管辖优先,本案应已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或者霍州市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一份,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时,质量问题则应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调节或仲裁,也可直接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付款出现纠纷有供货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该案因付款出现纠纷,双方约定供货方所在地法院审理,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有效。供货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景县,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凯 审 判 员 曹忠毅 审 判 员 孙向东
法官助理 杨朋雨 书 记 员 马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