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127民初869号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承包了原告的铁塔安装基础工程,因施工技术原因未能完工。原告将被告雇佣工人的工资及设备撤场费40000元给付被告,由被告代发代交。被告将工资款及设备撤场费40000元据为己有。原告又替被告给被告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18000元及设备撤场费166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据为己有的40000元和代发工资款18000元和设备撤场费16600元,共计74600元,请依法裁决。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17年12月18日、12月24日的承诺书、证据二2017年10月29日的欠条、证据五2017年12月26日的收条、证据六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为秦丰收、**、**、***)、证据七基础施工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秦丰收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收条及证据四委托书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转账记录(收款人为李洋)不一致,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基础施工合同书,由被告***承包原告的铁塔安装基础工程,因施工技术原因未能完工。被告***拖欠雇佣的四名施工人员秦丰收、**、**、***工资款共计18000元。2017年12月26日,原告代被告***垫付了上述工资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由原告替被告垫付工人工资款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替被告给付四名施工人员18000元,被告理应将该款偿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支取的人工工资及设备撤场费400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给付被告40000元工资及设备撤场费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600元设备撤场费,因原告提交的收条显示**收,而转账交易显示的收款方为李洋,两者不一致,不能证实**是否收到该款,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取的40000元及支付的16600元设备撤场费,原告可待提供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2485元。由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XX平 人民陪审员  严 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