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565号
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68820413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地址: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8楼。
负责人:***。
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被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追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4531元,由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