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994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路北侧、安康路西。
法定代表人:汤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