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4134269XW,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应偿还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1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21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日、6月4日、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9月13日执行到***工程款972280.69元(执行费用已另行扣除),***保全其中70万元;于2021年9月27日拍卖成交***名下苏N×××**小型轿车,本案分配44985.59元,此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11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1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017266.28元,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