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顺平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36民初1031号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路东方家园小区B区15-15-2号楼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72796950B。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玫瑰园商业1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9543389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云杉路131号向阳驿A座2110-2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7275837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