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4614号
原告:**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梁辉扶贫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74406Q。
法定代表人:陈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章,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燕,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
法定代表人:张龙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