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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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41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