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5684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3831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传票传唤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到本院参加诉讼,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表示案涉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