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875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到诉请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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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