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3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9EQ0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宁东路556号047幢19-1-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0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