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化中塔禅寺与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3民初25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组织机构代码:69139307-6。
代表人:释光亮,该寺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96923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亦自愿、合法,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奉化中塔禅寺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1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