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867号
原告: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空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9EPX76。
法定代表人:李双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科,男,1986年1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9692330Q。
法定代表人:郑顺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清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