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新桥镇**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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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027号
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96923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象山县新桥镇**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新桥镇**岙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新桥镇**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临海市广顺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