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通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通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洋波家庭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吉通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04471513Y。
法定代表人:唐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民,男,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天荒坪洋波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吉天荒坪镇井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94RD2F。
经营者:鲍洋波,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跃,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春,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江安吉通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吉天荒坪洋波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洋波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通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通用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洋波农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洋波农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对侵权行为是否系通用电力公司造成存疑。一审认定通用电力公司对洋波农场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主要是《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调查笔录及庭审后法院向施工负责人陈卫明的询问陈述,调查笔录及庭后的询问陈述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但陈卫明并未出庭。其次,从陈卫明庭后向法院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出,其对损害行为是存疑的,并不是肯定的。二、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勘察意见书》、《八月炸钢索平架网顺片倒状的现状及原因》、现场图片等证据并不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倒塌时间在侵权行为发生的19个月之后,且倒塌时下了大雪,另外八月炸的生长特性也决定了其藤蔓一年比一年沉重,洋波农场必须证明其所种植的八月炸在如此大雪的情况下,其原有的设施能够承受得住,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三、对损失评估结果存疑。整个评估报告中并未市场询价,其评估的依据不明。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计算出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未来三年的既得利益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只保护因被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既得利益的损失,并没有任何法律保护被侵害人因财产遭受损失所产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洋波农场真实的损失仅仅是其种植八月炸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四、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陈卫明也就该侵权行为进行了补救修复,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此长的19个月里,洋波农场也认可了陈卫明的修复方案和修复结果。
洋波农场答辩称,一、通用电力公司侵权行为事实清楚,洋波农场的钢筋及水泥地因通用电力公司施工受损,施工负责人笔录、录音及一审庭后法官对其做的笔录,可证明通用电力公司侵权的事实。二、洋波农场向通用电力公司主张赔偿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损害结果由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安吉县农业推广技术指导服务中心的专家进行了现场勘察,对相关事实做了专业数据分析,是赔偿的依据。上述过程通用电力公司均是共同参加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洋波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通用电力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09128元,后当庭变更为通用电力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42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通用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期间,通用电力公司在白水湾老路至白缸线敷设电缆管道工程施工期间,将洋波农场八月炸地块西南角平架网的斜钢丝拉索挖断、地锚挖起并致断裂。通用电力公司进行了修复,用铁丝连接断掉的钢索两端,对地锚进行了埋设处理,未重新进行水泥浇筑。2018年12月8日雪后,整块八月炸(面积3.24亩)钢索平架网从西南角向东北方向顺片倒塌。对于事故原因,安吉县农业技术推广指导服务中心高级农艺师曹建民、长兴画溪沃丰家庭农场农艺师杨明德分别出具的《勘察意见书》、《八月炸钢索平网顺片倒状的现状及原因》,均认为钢索网整片倒塌是因为西南角钢索受损后,因未修复到位,失去了原有平衡牵引的拉力作用引起。诉讼过程中,经该院委托,安吉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洋波农场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八月炸、葡萄等成熟作物采用收益法,损失为532800元;布福娜、九月黄果苗采用市场法,损失为3250元;现场清理费为6000元,合计542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通用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洋波农场八月炸种植园造成了损害,应当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应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本案中,通用电力公司对洋波农场八月炸钢索、地锚损坏,虽然进行了简单修复,但并未恢复到最初状态;洋波农场作为专业种植户,对修复方式、结果未提出异议,未起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一定责任。综合评估报告得出的损失数额,结合双方过错责任程度,该院酌定通用电力公司赔偿洋波农场损失3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通用电力公司赔偿洋波农场损失3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洋波农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已减半),由洋波农场负担2060元,通用电力公司负担2550元。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洋波农场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二、前述损失与通用电力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通用电力公司对洋波农场的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就案涉种植物的价值、倒塌地块复原费用、倒塌棚架的价值,一审已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中,就种植物的价值,鉴定机构根据种植物的种植时间、生长阶段和成熟时间对八月炸、葡萄等已种植四年处于生产旺期的作物采用收益法评估,对布福娜、九月黄等果苗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应作为认定种植物价值的依据。评估结果为种植物现值,并非通用电力公司认为的未来既得利益。关于争议焦点二,陈卫明为通用电力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其在洋波农场代理人向其所做的笔录中明确是通用电力公司施工埋设电缆管道时将洋波农场的钢索拉断及围网弄破,庭后,一审法院也向其进行了核实,虽然其对是否为通用电力公司施工造成前述后果不确定,但结合其后通用电力公司维修的事实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侵权主体存在的情况,通用电力公司施工造成前述后果有高度发生的盖然性,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定。虽然洋波农场棚架倒塌发生在一年多以后,但根据安吉县农业推广技术指导服务中心现场勘查的意见,钢丝拉锁受损使平架网四边受力不匀是棚架倒塌的主要原因,通用电力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故对该服务中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认定通用电力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洋波农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根据双方过错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通用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上诉人浙江安吉通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丽琴
审判员  徐 晶
审判员  沈筱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