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471513。
法定代表人:汪亮。
被执行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25层,组织机构代码147254814。
法定代表人:安煜操。
申请执行人浙江***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7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1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彦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