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22执保447号
申请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322民初3168号民事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对被申请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城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2001627338055000295)申请控制金额3024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0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保全完毕,现对该财产保全案件予以结案。
申请人须知事项:
1.若续行原保全措施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
2.转执行立案时,应将保全裁定书(即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可复印件)一并上交执行立案窗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