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民初3168号
原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芹,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742483179。
委托代理人:黄军,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德,公司员工
被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开发区兴红路2055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树怀,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明峰,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沈洋委七组。
原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明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明峰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