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0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林和,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林和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2017)吉03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75386.95元,诉讼费10元,承担执行费10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0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