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8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红路的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希洋
审判员*丽
审判员任淑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芙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