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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922844,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先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盾,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4686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郑水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华,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305578.6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舞阳街道宸欣大厦1幢219室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因该房产经2次司法网络拍卖后流拍,故经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抵偿金额为2100232.99元。与另案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20046.63元。现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舞阳街道宸欣大厦1幢214、219室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拍卖,轮候查封的1幢220室房产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置,在司法网络拍卖过程中司法处置价尚可供本院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执案件中足额受偿,故我院已发函就余款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585532.0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郑水娣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州新翰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幢220室房产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置,司法处置价可供本院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执案件足额受偿,且我院发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3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