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342号
原告: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园艺山华润中央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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