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85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57070966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