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850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