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民初8495号
原告:天津市正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741339K),住所地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楠,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浩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7200X2),住所地东丽区荣成路2号增213B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4026963M),住所地河西区紫金花园B17A。
法定代表人:冯幼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正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正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正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正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云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