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8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横星路。
法定代表人:谢君菘,该公司企管部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执行人: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35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180元、诉讼费16217.9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营业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兆全
审判员 王晓坤
审判员 梁 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惠章